TUhjnbcbe - 2020/12/23 17:02:00
年4月开始,浙江某4S店(以下简称4S店)展厅经理被告人鲍某同销售顾问被告人李某、林某、毛某、胡某,利用职务之便,明知售车款应当全额上缴到公司账户,仍通过先向客户收取部分售车款,再通过在作为财务收款依据的内部确认单上少填总车价金额的方式,将公司的部分售车款占为己有。被告人鲍某等人共同将上述售车款侵占后形成一个团队基金,将每月公共项目等开支在团队基金内扣除后,按照一定的分配规则,鲍某在每月月初或月末统一将当月的团队基金分红,通过银行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