抢劫四百多元 换来四年徒刑
近日,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,以韦某犯抢劫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4月10日,韦某伙同3位朋友到该县某吧勒索被害人商某,商某不从。韦某等四人便到吧楼下等候,待到被害人出吧下楼时,韦某等四人便冲上前抓住被害人,强拉硬拽将其带到某小巷内进行殴打,并用语言威胁逼问被害人要钱,被害人依然不从。四人恼怒强行挟带被害人到某小区后门河堤处进行强行搜身,当场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7元和一台平板电脑。经鉴定,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80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韦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法院遂作上述判决。